
据悉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《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》,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。规定提出:
1.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。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、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。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,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(季)绩效考核管理。此外,医疗机构要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,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。

2.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。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—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;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—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。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。各业务科室(部门)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,每个科室(部门或病区)至少设1名。
3.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,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,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,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。